(2017)赣05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新余市伟顺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市伟顺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利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敖细梅,简华文,简伟平,辛怡,龚卫华,简敖根,邓晓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261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69号。负责人陈若虹。被告新余市伟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抱石东大道(仙来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简伟平。被告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先顺九鼎汽车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龚卫华。被告新余市宏利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河下镇。法定代表人简华文。被告敖细梅,女,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简华文,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简伟平,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新余市。被告辛怡,女,汉族,1991年7月17日出生,住新余市。被告龚卫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简敖根,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邓晓兰,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下称原告)诉被告新余市伟顺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宏利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敖细梅、简华文、简伟平、辛怡、龚卫华、简敖根、邓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尚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欧阳波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