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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雷与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雷,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229号原告:余雷,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4951944Q。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余雷诉被告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置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被告开元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雷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开元置业返还余雷购房定金款2万元;2、开元置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4日余雷到开元置业购买坐落在固镇县谷阳路西段城西公园西南侧的西苑·盛景花园小区3栋1单元503室房屋。双方约定3955元/平方米,余雷以住房公积金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余雷需预交1万元定金。次日,余雷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开元置业定金1万元。后开元置业以住房公积金办理按揭贷款和银行部门没协调好为由,造成余雷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支付该房首付款。开元置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余雷到开元置业购买坐落在固镇县谷阳路西段城西公园西南侧的西苑·盛景花园小区3栋1单元503室房屋。双方约定3955元/平方米,余雷以住房公积金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余雷需预交1万元定金。次日,余雷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开元置业定金1万元,并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后开元置业因住房公积金办理按揭贷款和银行部门没协调一致,造成余雷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支付该房首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定金收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余雷在交付定金的情况下,与开元置业达成购房意向,但由于开元置业的原因,致使余雷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首付,开元置业存在过错,因此,余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余雷定金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固镇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胜审 判 员  姚霄志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