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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蒲晓磊与徐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磊,徐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722号原告:蒲晓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徐艳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蒲晓磊与被告徐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蒲晓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晓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艳丽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晓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蒲晓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