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刘建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刘建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0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8737652721。负责人:李玉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成、常立军,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刘建峰,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博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诉被告刘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毕琼杰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人民陪审员 刘学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