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金莲花与金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莲花,女。被执行人金辉,男。申请执行人金莲花与被执行人金辉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民终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金辉支付申请执行人金莲花58515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180元、执行费8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金辉自行将本案全部执行款62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莲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