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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罗来土,男,1958年7月14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街丰溪路***号。委托代理人:沈佳佳,上海市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罗来土诉被告陈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国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罗来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25000元,除此之外,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