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刘怀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刘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负责人李明,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怀亮,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2016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4103051001011141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称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交付罚款义务,申请不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员 倪献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