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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刘怀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刘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负责人李明,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怀亮,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2016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4103051001011141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称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交付罚款义务,申请不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员 倪献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