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连虎与白银市白银区四龙恒达建材厂、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虎,白银市白银区四龙恒达建材厂,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2417号原告:杨连虎,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原代: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四龙恒达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北坪红湾山下。经营者:苏奋伦,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雒家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璐,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商业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乾兵,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春,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连虎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四龙恒达建材厂、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连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杨连虎负担。审判员何正军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石栋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