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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860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简松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松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860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简松梅,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2010年7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松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国瑜、被告人简松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简松梅在铁路阜阳站出站口北侧的老乡鸡快餐厅内,趁被害人邵某某躺在餐厅角落椅子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身边椅子上的一部金色vivo(全网通)X9型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元。邵某某醒来发现手机被盗后即报警。2017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简松梅在铁路阜阳站广场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巡逻防暴大队抓获。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松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书证被盗手机销售单和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松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松梅犯盗窃罪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简松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松梅曾二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松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简松梅退赔给被害人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