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锐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边松风。被执行人:王锐金,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锐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锐金支付借款416000元、利息、罚息77421.53元,案件受理费8701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锐金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锐金名下位于西安XX区XX路XXX号X幢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权属证号XXXXXXXX号](王锐金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变更、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