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章强与贾连和、艾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强,贾连和,艾晓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893号原告:孙章强,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被告:贾连和,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艾晓红,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告孙章强诉被告贾连和、艾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孙章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章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章强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宏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