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5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王张某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孟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