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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娟,范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433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全,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娟,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由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斑竹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晶,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由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斑竹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娟、范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乌建英审判员  周文勤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