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杨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杨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负责人:冯刚,行长。被执行人:杨柏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柏林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柏林在中国工商银行440***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