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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611号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任韶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女,199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叶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姚永刚,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彬,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永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永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姚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7.5元,由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