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志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708号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薄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志忠,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青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