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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莆田市大众鞋材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立足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大众鞋材有限公司,莆田市立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大众鞋材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3357476595。法定代表人许梦楠,董事长。被执行人:莆田市立足鞋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58502G。法定代表人程文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大众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立足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大众鞋材有限公司的加工费本金人民币200689.58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立足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953.71元(包括债务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