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祝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祝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祝某,男,住辽源市龙山区。第三人石某,女,祝某之母,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祝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银行扣划,已将欠款给付至朱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