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老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老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老大,男,1984年6月20日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澜沧县。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老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源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老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2日晚上至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老大在其妹妹黄某2家喝酒后于2017年1月13日早上9时30分许某沧县城农贸市场无证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往澜沧县车管所,2017年1月13日早上9时30分许,被告人黄老大又继续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环城路向澜沧县铅矿方向行驶,11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城东朗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K0+2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测,被告人黄老大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85mg/100ml,经抽取被告人黄老大的静脉血液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黄老大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60mg/100ml血。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老大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黄老大判处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老大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早上9时30分许,被告人黄老大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城环城路向澜沧铅矿方向行驶。11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城东朗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K0+2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测,被告人黄老大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85mg/100ml。经抽取被告人黄老大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60mg/100ml血。被告人黄老大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老大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危险驾驶案查处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凭证、现场指认笔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理化检字第01159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保险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老大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老大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老大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老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证据及被告人黄老大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老大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老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