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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伍秀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伍秀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渝秀大道十字街。法定代表人:周洪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伍秀方,男,1978年1月16日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伍秀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1750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伍秀方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伍秀方的银行、车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伍秀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6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万坪审判员  曾 康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