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敬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敬东,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爱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敬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0日19时30分,被告人李敬东酒后驾驶苏D×××××小型轿车从兰溪市开发区创业大道53-1号沿元吉路往开发区瑞庭宾馆行驶,途经兰溪市开发区元吉路与越中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敬东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被告人李敬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敬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敬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敬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