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3304周运波与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波,张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304号原告:周运波,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敬,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运波诉被告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周运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