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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3304周运波与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波,张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304号原告:周运波,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敬,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运波诉被告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周运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