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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纵明,张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徐兴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纵明,男,汉族,住址: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小艳,男,汉族,住址: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纵明、张小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经进入拍卖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勇审判员  陈彦审判员  苟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