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3382号原告邢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平虞县。被告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住所地: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法定代表人:朱小彪,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以下简称西林召���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被告西林召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偿还原告工程欠款4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被告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将学校的平房补漏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了该项工程,但被告未将结算款4500元支付给原告,201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对拖欠工程款4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工程系2010年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发包,2015年12月杨门村小学并入被告西林召小学,但在杨门村小学的账目上未发现该笔工程欠款,应在核实情况后予以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时任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校长的职承新将学校的平房补漏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了该项工程,工程款为4500元,因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未支付该笔工程款,遂给原告出具欠款4500元的证明一份,职承新作为经手人在该证明上签字,后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合并到被告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本院认为:原告和温县黄庄镇杨门村小学之间的欠款真实存在,被告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作为本案适格主体,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欠款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县黄庄镇西林召村小学在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某某工程欠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