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振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振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713号原告: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石斋社区河尾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84522156N。法定代表人:蔡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致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敏,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振声,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振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许振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