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33号原告: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梦竹,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江畔人家小区40号楼1单元3层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吉林市某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宏轶书记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