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闵德芝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舜海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德芝,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舜海路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361号原告:闵德芝,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舜海路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庆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霞,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庆玲,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闵德芝与被告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舜海路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闵德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闵德芝撤诉。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计3358元,由闵德芝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