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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必太诉被申请人成都市盛世好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必太,成都市盛世好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912号之一申请人:严必太,男,汉族。被申请人:成都市盛世好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5楼4号。绵阳地址住:绵阳市游仙镇紫金城大厦电商谷108号。法定代表人:敬思尚。申请人严必太诉被申请人成都市盛世好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严必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32885元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芳琼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川BJH0**号广汽菲亚特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必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刘芳琼名下车牌号为川BJH0**的广汽菲亚特牌小轿车后,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盛世好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885元的财产。案件受理费349元,由申请人严必太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伊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