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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松海,夏芳,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68352896L,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幢4号。法定代表人:钱勇,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9640Y,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号利时卢森堡11楼(中)。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松海,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夏芳,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831250988,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四村。法定代表人:傅振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松海、夏芳、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523943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松海、夏芳、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