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尹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1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抚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2006年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抚顺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李某某于2017年3月一天,至抚顺市顺城区,将4号楼外墙上悬挂的20米废旧电缆盗走,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99.00元。赃物被二人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被告人尹某、李某某于2017年3月末或4月初一天,至抚顺市顺城区,将2号楼外墙上悬挂的32米废旧的电缆盗走。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15.00元。赃物被二人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被告人尹某、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15时许,至抚顺市顺城区,用钳子将井下正在使用某中心至顺城区某地电缆掐断并盗走。被盗电缆共计184米,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22.00元。赃物被二人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被告人尹某、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尹某的弟弟尹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杨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单位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丢失报告、情况说明、谅解协议、前科查询表、前科判决、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2、证人郭某、李某甲、杜某某军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尹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尹某、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尹某、李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且二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联通公司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羁押抵刑日1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艳丽人民陪审员 苏 杰人民陪审员回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