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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孝伟、张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孝伟,张杰,刘永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36号申请人:冯孝伟,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张杰,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刘永坤,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孝伟与张杰、刘永坤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孝伟与张杰、刘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张杰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冯孝伟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并承担利息5000元(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共一年零3个月按年利率15%计算),本息合计30000元。其余款项冯孝伟自愿放弃。刘永坤对所欠借款本息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其他无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冯孝伟与张杰、刘永坤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冯孝伟与张杰、刘永坤于2017年8月28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