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文白、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白,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余文白,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娟,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孝巷路17-305.被执行人林勇,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余文白与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罗源县凤山镇西外路120号属被执行人林勇与其妻李丽翠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勇与其妻李丽翠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西外路120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