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文白、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白,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余文白,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娟,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孝巷路17-305.被执行人林勇,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余文白与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罗源县凤山镇西外路120号属被执行人林勇与其妻李丽翠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勇与其妻李丽翠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西外路120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