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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庶平与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36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庶平,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361号原告:许庶平,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杨述朝,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杨茗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邹世云,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许庶平与被告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 乔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苏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章)书 记 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