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庶平与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36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庶平,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361号原告:许庶平,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杨述朝,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杨茗荐,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邹世云,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许庶平与被告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述朝、杨茗荐、邹世云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 乔审 判 员 罗建辉人民陪审员 苏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章)书 记 员 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