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丽琴、林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杨丽琴,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涛,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杨丽琴与被执行人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涛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