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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海沃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沃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5层606.法定代表人:贾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沃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36号。法定代表人:彭亦陈,总经理。上诉人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沃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87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乐视公司上诉称,乐视公司与沃卡公司未约定确定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沃卡公司系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区杨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乐视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沃卡公司对于乐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沃卡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乐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乐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