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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万昌、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昌,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昌,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万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296.96元。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