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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周海荣、周宗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周海荣,周宗付,张光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8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男,该行行长。被告周海荣,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息县。被告周宗付,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住息县。被告张光亚,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周海荣、周宗付、张光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