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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碧诚碧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钟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碧诚碧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4刑初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被告单位北京碧诚碧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诚碧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885室。法定代表人姚某,碧诚碧绮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高洁,碧诚碧绮公司常务副经理。辩护人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真,女,46岁(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初中文化,碧诚碧绮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曲毓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被告人钟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许庆文、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诉讼代表人高洁及辩护人李阳,被告人钟真及辩护人曲毓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钟真作为被告单位北京碧诚碧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在进口货物过程中采用制作虚假发票低报进口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246995.72元。被告人钟真于2016年3月9日经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及被告人钟真以单位名义,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真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主动向北京海关缴存抵押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高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公司低价报关事出有因。被告人钟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低价报关是为了收回美国公司应当给付其公司的广告费、销售返利款和优惠款。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单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的数额较小,仅刚达刑事立案标准;2、钟真实施的低报价行为,主观动机是为了收回美国公司给付的欠款、销售返利款和优惠款,并无明确的走私犯罪故意;3、钟真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单位也构成单位自首;4、被告单位及责任人的行为造成的实质社会危害极小,并已主动缴纳了80万元的保证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钟真实施低价报关,目的是为公司收回美国公司应给予的欠款、销售返利款和优惠款,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2、钟真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其个人没有从中谋取任何非法利益;3、被告单位偷逃税款数额刚够刑事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较小;4、钟真具有自首情节,且单位已主动缴纳了80万元保证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真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钟真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高某(高烽)转发给钟真的关于美国BG公司广告费内容的电子邮件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在从美国BG公司进口机动车燃油系统清洁剂等货物过程中,由被告人钟真制作虚假发票,调低进口货物价格进行报关,偷逃应缴税款。经计核,碧诚碧绮公司偷逃应缴关税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46995.72元。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钟真经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2016年3月16日,碧诚碧绮公司向北京海关缴存抵押金人民币8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碧诚碧绮公司是美国BG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主要经营范围是从美国BG公司进口汽车添加剂并在国内进行销售。我是碧诚碧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碧诚碧绮公司从2004年成立至今,一直是钟真负责与报关行联系。2012年至2015年,碧诚碧绮公司的进口业务由经理高某负责。碧诚碧绮公司与美国BG公司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碧诚碧绮公司给BG品牌打过广告,我不知道美国BG公司是否支付过部分广告费。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到碧诚碧绮公司工作,担任经理。姚某是公司董事长。2012年,我和美国BG公司谈判,取得了BG公司在中国的代理权。钟真是碧诚碧绮公司的副经理,负责货物进口、联系报关行清关、物流库存等工作。碧诚碧绮公司的进口业务一直是钟真一个人在办理。每次钟真需要和美国BG公司订货的时候,都把订单报给我看一下,我根据公司的销售情况决定进口哪些产品,需要向美国支付货款的时候,我也要签字确认。3、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碧诚碧绮公司在订单日后的14日内付全款,BG公司会有一个2%的折扣,允许碧诚碧绮公司少付2%的货款。钟真做好形式发票后,再让公司的出纳去开户行向外商付汇。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入职碧诚碧绮公司,主要负责美国BG公司跟碧诚碧绮公司往来邮件的翻译。美国BG公司对碧诚碧绮公司有激励政策,就是碧诚碧绮公司当年完成BG公司的销售任务,BG公司会在下一年度按我们的采购额返利1%,返利不是给现金,是赠送1%的货。BG公司还有一个政策,就是碧诚碧绮公司在确认BG公司的一票货物时,会有一个订单日,在订单日的14日内付全款,BG公司会允许碧诚碧绮公司少付2%的货款。BG公司提供给碧诚碧绮公司的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单据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公司负责采购的钟真。5、证人冉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11点左右,海关缉私局的人来到我们公司,一个姓张的警官跟我说找公司法人,我们公司法人是姚某,她不在。张警官又问钟真在吗,当时钟真还没到公司,张警官让我给钟真打电话,我就给钟真打电话说海关缉私局的人来公司找她调查,让她回公司一趟,钟真说一会就回去。钟真回来后就配合海关缉私局的警官,打开电脑找他们要的报关单。大概下午5点左右,缉私局的人就把钟真带回到海关缉私局,我和我们公司的兼职律师也一起去了海关缉私局配合工作。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北京海关缉私局于2016年3月9日受理碧诚碧绮公司走私普通货物一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7、破案报告证实:北京海关缉私局根据他人举报,对碧诚碧绮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的线索开展工作,并立案调查,于2016年3月9日在碧诚碧绮公司办公地点将钟真抓获的情况。8、北京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在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嘉林花园21幢2层碧诚碧绮公司财务室东侧办公桌上发现HP牌台式机1台、显示屏1个,在财务室铁皮柜内发现文件资料258袋,后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9、北京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员从钟真的办公电脑E盘/BCBQ资料/计划/BC订货计划/采购计划中,查获并打印真实发票及其修改过的虚假报关发票共计12份的情况。10、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运费发票、报关发票、合同、箱单、真实发票、对账单及翻译件,产品账户凭单及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北京银行购汇申请书(对公)、借记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公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分级审批单,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书面材料证实: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碧诚碧绮公司12票货物的合同内容、报关总金额、发票总金额、付汇金额、已缴纳税款金额等情况。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ZH2017060381)、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碧诚碧绮公司相关报关材料证实:碧诚碧绮公司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956059.95元,已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2709064.23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246995.72元。12、美国BG公司与碧诚碧绮公司代理协议复印件、翻译件证实:2013年10月,美国BG公司与碧诚碧绮公司签订国际经销商协议的情况。13、BG品牌产品宣传广告材料复印件证实:碧诚碧绮公司在《汽车与驾驶维修》杂志上为BG品牌产品做广告宣传(共5期)的情况。14、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3月9日11:44分,冉某给钟真的手机拨打电话,通话20秒钟。15、碧诚碧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碧诚碧绮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姚某,经营范围为自营进出口、销售汽车配件等业务的情况。16、钟真任职证明证实:钟真到碧诚碧绮公司工作,在2015年7月前系公司普通员工,负责采购工作;2015年7月份,钟真被姚某任命为公司副经理。17、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钟真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间。18、户籍材料证实:钟真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9、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证实:碧诚碧绮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北京海关账户缴存抵押金人民币80万元。20、被告人钟真的供述证实:碧诚碧绮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是姚某。我是2015年担任碧诚碧绮公司的副经理。碧诚碧绮公司是美国BG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BG公司是生产汽车添加剂的一家美国公司。从2012年8、9月份开始,BG公司把我们公司进口货物的真实发票和箱单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由我负责与报关公司联系。我接到BG公司发给我的货物真实发票、箱单后,会对货物真实发票、箱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以便于报关行对货物进行报关。另外,我会调低碧诚碧绮公司进口的部分货物的真实价格,然后将调低过的发票交给报关行进行报关。我知道低报进口货物价格会向海关少交部分税款。我记得自己是从2013年开始低报价格的,原因是碧诚碧绮公司会在国内帮美国BG公司做广告宣传,我根据BG公司发给我的对账单中的广告费来调低一票或者几票货物的真实价格,用来扣除美国BG公司需要承担的广告费用。2016年3月9日上午,海关缉私局到我公司调查了解情况,我当时没在公司,我公司的人事总监冉某给我打电话说缉私局的人找我,我就立马赶回公司。到公司后,缉私局的人让我找一下几票货物的报关发票,我就给他们找。后缉私局的人就把我的电脑和公司的业务档案资料带走了,并让我跟他们一起到缉私局配合调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司低价报关的目的是为了收回美国BG公司给予的欠款、销售返利款和优惠款,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碧诚碧绮公司低价报关,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进口货物报关的价格应当是真实交易的价格,该价格不能与广告费等其他交易相互充抵。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根据美国BG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中载明的优惠条款,将相关货物的税款重新计算,本院也予以认定。碧诚碧绮公司提供虚假发票等单证委托报关行进行报关,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直接故意,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钟真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相关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目的是要证实广告费的存在以及高某知晓此事,但该情节并不影响对被告单位走私行为的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针对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北京海关缉私局系在收到他人举报碧诚碧绮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的线索,并已掌握初步证据后,对该案立案侦查,故碧诚碧绮公司不构成自首。而被告人钟真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钟真作为被告单位的职员,为使单位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实施了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的行为,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及被告人钟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碧诚碧绮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缴纳税款保证金,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真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单位碧诚碧绮公司及被告人钟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北京碧诚碧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北京碧诚碧绮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人民币八十万元,用于补缴税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九百九十五元七角二分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余款返还被告单位。四、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HP牌台式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 力审 判 员  王 靖审 判 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佳鑫书 记 员  谭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