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仪陇县瑞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瑞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县隆鑫运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唐某某,孙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617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996507X。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霞,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二段*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毓,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双龙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0********。被告:仪陇县瑞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永丰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96995180Q。法定代表人:蒙阳春。被告: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175940530.法定代表人:陈登才。被告:仪陇县隆鑫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67269953B。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被告: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09047578A。法定代表人:陈登才。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小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7********。被告:唐某某,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三段**号**幢,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2********。被告:孙洪,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毗河路**号*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6********。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陇县瑞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县隆鑫运业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市富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唐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