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晓飞与沈阳李朝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飞,沈阳李朝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566号原告:赵晓飞,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李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黄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飞诉被告沈阳李朝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晓飞承担。审判员 赵崇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