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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湘040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30号。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杨,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杨已死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农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