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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留长与樊随福、张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长,樊随福,张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04号原告王留长,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樊随福,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张玉青,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长诉被告樊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留长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留长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