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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8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23时05分,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华亭县九龙湾饭店停车位,自西向东行驶至同一道沿上相邻的鸭掌门饭店门口时,被华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穆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采血、呼气检测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检字第332号关于梁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资质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梁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梁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短距离挪车,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