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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2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季立祥与赵忠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立祥,赵忠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季立祥,男,193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三工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16栋3大元2层2号。被执行人:赵忠谦,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10栋4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季立祥与赵忠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黑0104执1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忠谦的黑AZW2**号(丰田牌)车辆,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季立祥向本院申请对已查封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忠谦名下���黑AZW2**号(丰田牌)车辆的查封。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