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要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651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址抚顺市抚顺县。被告要某,男,住址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起诉材料,均未找到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因此法院不能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