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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要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651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址抚顺市抚顺县。被告要某,男,住址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起诉材料,均未找到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因此法院不能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