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海泉与崔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泉,崔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78号原告:刘海泉,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崔凯凯,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告刘海泉与被告崔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海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海泉负担。审判员 韩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尉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