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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海泉与崔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泉,崔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78号原告:刘海泉,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崔凯凯,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告刘海泉与被告崔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海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海泉负担。审判员  韩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尉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