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久美、芦长利、肖洪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久美,芦长利,肖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久美,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芦长利,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肖洪水,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久美、芦长利、肖洪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977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刘成国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