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戴磊、海纳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磊,海纳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戴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海纳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尚东雅园3-2-3402。法定代表人刘铁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戴磊与海纳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