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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北京鑫明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鑫明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大千正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朝执字第174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明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2单元2层143号。法定代表人:薛振明,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大千正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法定代表人:张河坚,经理本院在执北京鑫明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千正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俊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