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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兵与钱江卫、段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兵,钱江卫,段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171号原告:郭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江卫,男,45岁,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段旭涛,男,38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郭兵与被告钱江卫、段旭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钱红卫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12月27日,被告钱红卫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段旭涛作为担保,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兵不能提供被告钱红卫、段旭涛的具体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郭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